家長教師會

會章(2015修訂)

()  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特別會員大會
3.
常務委員會:

        職位

家長代表

教師代表

主席

一位

---

副主席

一位

---

家教會委員

一位

三位

家教會委員

一位

校長為當然委員

家教會委員

一位

 

家教會委員

一位

 

家長義工隊

一位

 

總人數

7

4

 

() 會章:

元朗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第一章:總則

() 會名:元朗天主教中學家長教師會

Yuen Long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Parent - Teacher Association

() 會址:元朗青山公路201號水邊圍h

() 宗旨:

1. 加強學校與家庭的緊密聯繫,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2. 分享教師和家長在教育方面共同關心的事宜,合力促進學生學業及品格成長。

3. 支援學校,共同推展教育,改善學生福利。

 

第二章:會籍及會費

() 類別:

1. 基本會員:凡在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自動為本會之基本會員。

2. 當然會員:現職校長及教師均成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3. 永久會員:凡離校學生之家長均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4. 名譽會員:凡離任校長、教師、社工、主席及副主席,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均可成為名譽會員。

() 會籍終止:

1.會員之子弟畢業或離校,以及教師離職,其會籍會於新學年九月底終止。

() 會費

1. 所有會員須於每年十月前繳納年費 (會員之在校子弟不論人數多寡,只需繳納一份會費,在選

   舉或表決中,亦只投一票),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除外。

2. 會費須由執行委員會建議並得在會員大會通過。

3. 會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第三章:會員權利和義務

() 權利:

1. 基本會員、當然會員及永久會員可享有提名、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並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

2. 名譽會員則可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活動的權利,並有權列席會議。

() 義務:

1.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履行會員大會議決的義務。

2. 會員有義務繳交本會經費。

 

第四章:組織及職責

() 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特別會員大會
3.
常務委員會

() 職責:

1.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會務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b.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

      c.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d.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50人或會員總數百分之十。

      e. 職權:檢討及通過常務委員會之周年報告及財政報告;討論、釐訂及決定會務的未來方針;通過及修改會章;改選及罷免執行委員會。

      f. 在大會的議決投票中,若有票數相同,即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2. 特別會員大會

a. 遇有特殊需要,在獲不少於20名本會會員以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主席必須在接獲提議後一個月內召開大會,並於會期前七天以書面通告全體會員。

b. 在大會的議決投票中,若有票數相同,即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3. 常務委會員

 常務會員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辦理本會一切會務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規劃本會會務之未來發展。

A. 委會員組成

a. 常務委員成員包括5名家長代表、3名教師代表,在任校長為當然委員。

b. 教師代表:在委員會選舉前由校長委任,並在周年會員大會上確認委員資格。

c. 家長代表:各會員可參選或提名其他家長會員參選成為家長常務委員;而選舉以最多票數

5人當選。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只可有一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

d.    新舊委員會應在選舉後,盡快舉行聯合會議,及選舉以下幹事:

l   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l   副主席二人 分別由家長及校長出任

l   秘書及聯絡三人 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

l   司庫一人 由教師出任

l   活動 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

l   出版 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

l   家長義工隊分別由家長及教師出任

e. 常務委員會有權按特定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委員會委員。

f. 任何常務委員離職必須向常務委員會呈交書面解釋。

g. 如主席離職則由副主席接任,而副主席空缺則由常務委員互選補上。

B. 常務委員任期

         i) 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為二年,可連任兩屆。(由新學年選舉後開始生效)

ii) 常務委員會在選舉年須於十月底前進行選舉。

iii)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任期內出現的空缺。

 

()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 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財政狀況。

()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款予學校,以設立獎學金、獎項及其他用途,校長應按本會指定用途運用所撥款項。

() 常務委員會須將本會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須由主席及司庫簽署方屬有效,如主席未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代為簽署,而簽名兩人必須為一名家長及一名教師會員。

() 本會應盡量避免欠債,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須負上責任。

 

第六章:核數

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會員為名譽(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第七章: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

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決定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第八章:家長校董選舉章則

 

1.     家長校董的角色及職責

a)    按天主教的辦學方針及理念管理學校,竭力實踐學校的辦學宗旨及抱負,確保學校管理完善,並持續提升學校表現。

b)    為學校推行一個公開、具透明度和多方共同參與的學校管理架構。

c)    為學校制訂一套完善的教育及管理政策、專業守則及工作指引。

d)    監察及制訂學校的財政預算,以確保學校的資源及津貼得以善用。

e)    促進「法團校董會」與「家長教師會」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f)     家長校董既是校董,也是學生家。因此,在履行校董職務參與校政決策及管理學校時,家長應以個人身份及從家長的角度,以學校及學生整體的教育利益為依歸,不能利用職權為個人或所屬組別謀取利益。

g)    校董會休會期間,「家長校董」對學校管理有意見時,可以校董身份向校監提出,家長校董亦可以家長身份向校長反映有關意見。

h)    會議中,如討論和議決的事項涉及「家長校董」個人利益,或涉及其子女,家長校董必須避席。

2. 家長定義「家長校董」

 「家長」是指就讀本校學生的父母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士。

3. 候選人資格

  所有元朗天主教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4. 人數和任期

  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人數均為一人,任期兩年。由其註冊

  為校董當日起計。

5. 提名程序

  - 由本校委派一名教師為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

  -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最少為七天。

  - 選舉主任於提名日期最少七天前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選舉事項,並附上提名表格。

    家長可自我提名或提名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

  -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 如無參選人,本會將延長提名日期至有參選人出現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6. 候選人資料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前不少於7 天,向所有家長發出候選人簡介,並列明選舉的安排和時間

   表。

7. 投票人資格

  -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

  -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份投票。

8. 選舉程序

  - 投票日期: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14 天。

  - 投票方法:選舉主任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安排,並列出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投票以不

    記名

    方式進行。

  - 點票:所有家長及候選人均可出席見證點票工作。校長或副校長負責監票工作。

  - 獲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

    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 若兩位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人選。

  -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會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公文袋內,並由選舉主任和校長分別在

    信封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保存最少六個月。

  - 公布結果:選舉主任將致函或透過電郵及學校網頁向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 落選候選人如擬上訴,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並列明上訴

    理由。

  - 本校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家長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

    訴。如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9.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交獲選出任本校家長校董的姓名,法團校董會將向常任秘書長申請,

   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校董。

10.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

    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家長校董如辭任校董一職,須書面通知校監。

  -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將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

    缺。 填補半途出缺職位的校董任期並非重新計算,而是原任校董任期的餘下部份。